我省拟立法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形成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09:03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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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记者 段美)3月27日,《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(草案)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。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和解、调解等非诉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,推动形成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这一规定是我省在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中的一项创新条款。
据介绍,我省坚持创新立法,在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中创造了十项第一。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外,《条例(草案)》中规定的研发经费补助,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、基金,股权激励中递延纳税优惠,将技术创新与质量创新、品牌培育、标准研制融合发展,京津冀协同创新,发挥企业家作用、保护企业家权益,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取得项目用地,人才安居工程,在雄安新区建设及国家创新改革试验中先行先试等也是创新条款。
其中,在项目用地方面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,优先安排用地。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,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、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。 省级以上开发区、示范基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用地,依法可以采取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。